民办学校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活动环境。
二、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五、学生应当遵守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六、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七、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报批。
八、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活动秩序。
九、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五、学生应当遵守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六、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七、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报批。
八、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活动秩序。
九、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