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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安全协议书

为了保证民办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民办学校与学生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如下:
1、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习场地,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致力于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教育、处罚、处分的权利。
2、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学生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3、学院对在下列情形下学生意外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学院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院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院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等。
4、学院对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院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
意外因素造成的。
5、学生在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院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学生的贵重物品(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随意放置发生的丢失和被盗;(5)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6、学生可投保“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院可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费用自理。
7、本协议自签章之日生效,至学生不具我学院学籍之日终止。